《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中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这是考虑到醉酒后的人并未丧失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导致其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在醉酒前应当预见到自己酒后的行为和后果,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是由于自己主观的过失造成的,应当对自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负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中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醉酒的人没有上述社会危险性,如醉酒的人已有家人陪伴处于比较安全的环境中,则不必对其进行约束,可以将其交由亲友看护或者护送至家中。这样既是对醉酒公民人身的保护,也是对社会治安秩序的保护。
“约束至酒醒”,不是对醉酒人的一种处罚,而是一种保护性的措施,待醉酒的人酒醒,意识清楚后,可以自由离开。
如果醉酒的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具体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约束至酒醒。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这些法律中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性质、内容和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保护性的。
【操作规程】
1.制止肇事行为。
2.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能够联系到家属或所属单位的,可以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属单位来人将其领回看管。
3.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
4.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注意收集旁观者、受害人证明肇事者醉酒状态、违法经过的证言,固定物品毁损、人身伤害等相关证据。
5.在肇事者酒醒后,及时对其进行询问查证。
6.调查结束后,构成刑事、行政案件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并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对行为失控的醉酒人,约束时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2.民警在处置时应尽量避免处于酒醉人的正面位置,防止受到攻击。
3.对醉酒程度严重的,可以通知120急救中心,并在担架或病床上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8条)
依据二: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
依据三: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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