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目前我国城市现有停车场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停车的需要,这就需要占用一部分道路来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占用道路停车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但是,在路边施划停车泊位并不是解决停车难的长久之计,对于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城市和地区,应当增加投资,不断新建、改建和扩建停车场,促进停车场的建设,尽量减少在路边施划停车泊位。对于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等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个人私划的,将会罚款1000元;单位私划的,将会罚款5000元—10000元。
路边停车位一般情况下是由停车位管理公司提出车位施划申请,再由交警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管理公司才能划停车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停车区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停车场和停车位数量出现了紧缺,一是停车场地、设施严重缺乏,特别是在城市的人口、商业和经济、文化活动高度集中地区,停车非常困难;二是存在现有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现象;三是路边停车和违章占道停车现象严重。车场及停车位的不足会迫使机动车占道停放,这会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交通阻塞。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上述要求,有利于改善交通状况。
关于停车场的建设和使用,公安部、原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住建部、发改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及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如规定,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一般宜设置在次干道上,如需要在主要干道设置出入口,则应远离干道交叉口并用专用通道与主干道相连;停车设施出入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消防等规范的规定。
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也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对于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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