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收养人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和不能生育的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乡镇计生站)出具的并加盖县计生局公章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公安机关(乡镇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二、审查
受理申请次日起30日内全面审查当事人的情况,审查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弃婴、儿童或变相买卖弃婴、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登记
登记办理:
1、对符合民法典规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认领的,可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3、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乡镇派出所)按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
1、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登记需要的费用包括,收养申请手续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每件二十元。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每件五十元。收养证工本费,中国公民每件十元。外国人每件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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