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虽然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总会有极少数人贪图小利不参加保险,或者由于疏忽大意在已购买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期满后未及时再购买责任险,或者所购买的责任险的保额不足以支付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肇事机动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在查出肇事机动车的身份之前,交通事故受害人也是无法通过肇事者的赔偿获得救治费用的,当然也不排除无法查出肇事机动车的情况。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的医疗抢救费用,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同时,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付尚未参保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一部分,涉及多方面内容,如资金来源渠道、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等,需要制定具体的操作制度。
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到我国是第一次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地加以完善,当时不宜在法律中直接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制度规定具体办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道路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了明确规定。
(一)垫付抢救费用的流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a、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b、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c、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二)担负丧葬费用的基本流程:
1、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提交:
a、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b、本人身份证明。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符合垫付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垫付抢救费用限额:
没有限额,主要垫付的是抢救期尚未结算的费用,一般来说伤情严重的、欠费多的相对来说垫付金额也比较高。
抢救费用的垫付是指垫付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已支付的费用无法进行垫付),在审核结束后,垫付的抢救费用直接拨付医疗机构。
(二) 担负丧葬费用
以当地依法确定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标准垫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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