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能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应予受理并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对与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还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所述的“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可经如下途径证明:
(1)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2)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3)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中国法院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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