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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集资必须满足哪些条件?非法集资犯罪在刑法中有哪些罪名规定?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2-02 浏览:
导读:我们经常会看到新闻资讯中出现一些受害者因参与某些金融理财产品被骗的血本无归,过往利用高利息高收益的“噱头”来吸引投资者的平台大多都卷款跑路,留下受害者还浑然不知情,待有所反应已然找不到当初的“投资经理”。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非法集资”的相关内容,那么,构成非法集资必须满足哪些条件?非法集资犯罪在刑法中有哪些罪名规定?为非法集资做广告宣传是否构成犯罪?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构成非法集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构成非法集资必须满足哪些条件?非法集资犯罪在刑法中有哪些罪名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就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在大的方面,非法集资由两个要件构成:一是法律要件(形式要件),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集中体现为违反融资方面的国家规定;二是事实要件(实质要件),即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重点在于融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实践当中的非法集资形形色色,往往以民间借贷、投资理财、生产经营、商品交易、金融创新等为幌子来实施。为便于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的概念进行了具体细化,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分别是:(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四个特征可以简单概括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特征。

非法集资犯罪在刑法中有哪些罪名规定?

构成非法集资必须满足哪些条件?非法集资犯罪在刑法中有哪些罪名规定?

  非法集资犯罪在刑法中不是一个单一的罪名,而是一个罪名体系。

  根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通常认为,非法集资犯罪在刑法中可能适用的罪名主要有七个,分别是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4条第1款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其中,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也是刑法重点打击对象,其区别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犯罪,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更重的刑罚。

为非法集资做广告宣传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非法集资必须满足哪些条件?非法集资犯罪在刑法中有哪些罪名规定?

  虚假广告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在社会宣传上不遗余力、不惜血本,通过媒体广告、明星代言、散发传单、内部刊物、口口相传、人物专访、举办研讨会、讲座、免费旅游、公益捐赠等各种或明或暗的方式,大肆宣传、虚张声势、制造假象,诱使广大群众上当受骗。为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背后的违法广告宣传活动,发挥刑事司法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净化社会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解释》第8条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虚假广告行为的定罪标准以及违法宣传当中的共犯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虚假广告罪。《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22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3)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本款规定与前述虚假广告罪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同,实践当中要注意区分:一是明知内容不同。虚假集资广告犯罪中的明知,是指明知非法集资所依托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虚假信息;集资犯罪共犯的明知,是指明知他人正在实施集资犯罪活动。二是宣传方式不同。虚假集资广告犯罪以违反广告法规定为前提,仅指通过商业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集资犯罪的共犯的宣传方式则不受任何限制,既可以是商业广告,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广告,既可以是广告宣传,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宣传。三是信息内容不同。虚假集资广告犯罪必须以信息虚假为前提;集资犯罪的共犯侧重于违法宣传,不以信息虚假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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