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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2-02 浏览:
导读:集资诈骗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各种方式的诈骗方法欺骗公众对其信任,并获取公众资金的行为。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集资诈骗罪”的相关内容,那么,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集资诈骗需要哪些证据才可以定罪?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根据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一种,但不是全部,要注意避免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犯罪简单划等号。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非法集资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正是因为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规定了较其他非法集资犯罪更为严厉的刑罚,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而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所以,集资诈骗罪又被称为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

集资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刑法区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确定了集资诈骗罪的三个量刑档,其中,数额较大是入罪门槛,诈骗集资款数额较大才构成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条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对三个数额标准的具体掌握作了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额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额分别为50万元、150万元、500万元。据此,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就应当定罪处罚。

  《解释》第5条还对集资诈骗的数额认定标准作了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据此,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认定标准并不完全相同,在计算集资诈骗数额时需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诈骗数额。不同于非法吸收资金的数额,诈骗数额是指不予归还、非法占有的数额,集资诈骗犯罪当中已返还部分不应计入诈骗数额。二是利息计算。与返还本金不同,利息在非法集资犯罪当中不被认可、不予保护,支付利息本质上属于对其实际骗取资金的处分,而且,利息是否计入诈骗数额还涉及到赃款的认定、追缴以及其他集资参与人的公平受偿问题,故原则上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集资诈骗需要哪些证据才可以定罪?

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一、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1、 犯罪嫌疑人父母、周围居民、老师、同学的证言;

  2、 犯罪嫌疑人父母做绝育手术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兄弟、姐妹的户籍、身份证、护照等。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二)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证据,主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1、精神病鉴定;

  2、周围居民、老师、同学、同事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的评价;

  3、知情者证明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是伪造的或者鉴定人无鉴定资格或者鉴定人被收买,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不可信。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二、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推定。

  (一)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公司、企业勘验检查,以证明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

  (二)扣押物证、书证

  1、扣押与集资诈骗有关的宣传广告、宣传工具,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假宣传;

  2、扣押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资料、公司、企业往来帐目,以证明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

  3、扣押集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集资款的相关凭证,以证明为犯罪制造条件;

  4、扣押赃款、赃物,以证明非法占有。

  (三)鉴定

  1、对犯罪嫌疑人用于集资宣传的文件、证件鉴定,以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

  2、对公司、企业的财务帐目审计,查明集资款的用途及公司企业经营情况,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假宣传;

  3、对被害人持有的集资凭证鉴定,以证明是否犯罪嫌疑人签发。

  (四)询问被害人

  1、交纳集资款的时间、地点、数额,犯罪嫌疑人是否给予凭证,以证明犯罪过程;

  2、犯罪嫌疑人允诺的返利方式、期限,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返利的时间,后续返利是否持续,犯罪嫌疑人实际返利的数额、财产损失情况,以证明财产损失的数额;

  3、犯罪嫌疑人用于宣传的文件、资产证明是否真实,如何担保按期还款付息的,担保方式是否有效,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虚构事实;

  4、在中止返还利润后,犯罪嫌疑人是否避而不见,是否中断联系,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是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在集资诈骗中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占有集资款的份额。

  3、对集资诈骗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录音录像。

  4、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四、补强证明

  (一)当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时,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2、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3、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二)当犯罪嫌疑人辩解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书证,证明集资款是由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证人证明公司、企业其他人员是由犯罪嫌疑人聘用的。

  (三)犯罪嫌疑人辩解,没有向被害人返还本金与利润是因商业亏损造成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商业项目根本不存在;

  2、财务审计,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将集资款用于约定的项目;

  3、银行资料,证明被害人的集资款被犯罪嫌疑人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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