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只有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解释》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作了规定:(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
根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根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解释》第四条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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