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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哪些情况能变更?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2-05 浏览:
导读:一般来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条款判定是非,劳动合同一般自订立后很少再做变更,若遭遇特殊情况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符合相应状况下变更。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内容,那么,如何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哪些情况能变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哪些情况能变更?

  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做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哪些情况能变更?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哪些情况能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吗?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哪些情况能变更?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在这些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包括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或者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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