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人;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自然人申请司法救助时,除应当提交收入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其属于司法救助对象的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残疾人的,应当提交残疾人管理机构颁发的《残疾人证》;
(2)当事人是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优抚对象定补定抚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当事人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应当提交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当事人是农村特困群众的,应当提交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群众救助证》;
(5)当事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经济困难的,应当提交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灾民救助卡》,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6)当事人是农村“五保户”的,应当提交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供养证》;
(7)当事人是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应当提交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资金困难等情形申请司法救助时,应当提交其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资金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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