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施是指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包括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和音响提示以及通讯,在生活中更是有无障碍扶手,沐浴凳等与其相关生活的设施。
常见无障碍设施:
1、盲道
在人行道上或其他场所铺设的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觉障碍者产生盲杖触觉及脚感,引导视觉障碍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无障碍出入口
在坡度、宽度、高度上以及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的出入口。
3、轮椅坡道
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4、无障碍楼梯
在楼梯形式、宽度、踏步、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及视觉障碍者使用的楼梯。
5、无障碍电梯
适合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电梯。
6、升降平台
方便乘轮椅者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7、无障碍厕位
公共厕所内设置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且方便行动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带隔间的厕位。
8、盲文铭牌
安装在无障碍设施上或设施附近固定部位上,采用盲文标识以告知信息的铭牌。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已建成道路和建筑物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由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以下机构场所的无障碍改造: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道路和建筑物建成后再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建设成本。为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鉴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详细地规定了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居住区等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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