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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怎么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落实?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2-23 浏览:
导读: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对于国家规定的部分单位需要安排残疾就业达到一定比例,若达不到比例需要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相关内容,那么,国家为什么要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怎么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落实?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国家为什么要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怎么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落实?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的就业困难群体,实行特别保护,给予就业援助,有助于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可以使残疾人通过劳动,实现自强自立,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也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为社会创造财富。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或者残疾人就业配额制度是各国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普遍做法。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出台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关于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塔林行动纲领》都提出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1944年英国《残疾人就业法案》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立法。日本、韩国、美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奥地利、印度、德国、荷兰、西班牙、比利时等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怎么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落实?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考虑到个体工商户大多规模较小,以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为主,因此对个体工商户未作要求。根据2007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情况,在不低于1.5%的基础上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这些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和岗位要适当,适合残疾人的特殊身体状况。

  (2)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规定的只是最低比例,各单位在其岗位和工种适合的情况下,在其可承受的范围内,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会采取措施予以鼓励。

国家怎么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怎么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落实?

  2013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七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对一些地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以下措施: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

  (3)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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