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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有哪些信息公开义务?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信息要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2-23 浏览:
导读: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对污染物排放量打、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做重点管控,要求重点排污单位需要做到自我检测和信息公开。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重点排污单位”的相关内容,那么,什么是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有哪些信息公开义务?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信息要承担哪些责任?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什么是重点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有哪些信息公开义务?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信息要承担哪些责任?

  相较于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环境管理领域,将一部分排污单位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目前,环保部门通过制定发布名录的方式,确定重点排污单位。2017年11月27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本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统一汇总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码、所属行政区域、经纬度、名录类别、主要污染物指标等基础信息。名录必须向社会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除了要遵守污染物排放的一般性法律义务,还有自行监测的要求,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规定自行监测义务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便于全面客观了解掌握企业排污状况的监测信息。二是便于执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检查原始监测记录,了解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既减少了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成本,也能有效控制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关重点排污单位更为具体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可以参阅2013年7月30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重点排污单位有哪些信息公开义务?

重点排污单位有哪些信息公开义务?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信息要承担哪些责任?

  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1)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2)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3)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该办法对信息公开的内容也作出明确规定,包括: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除此之外,企业也可以同时公布其他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信息要承担哪些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有哪些信息公开义务?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信息要承担哪些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55条对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作了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2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根据这一规定,不公开信息的违法情形包括不公开环境信息和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如果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还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刑法第338条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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