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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能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吗?有违法排放能查封扣押排污企业吗?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2-23 浏览:
导读:破坏环境之后治理非常困难,主要是环境的承载力是有限的,若是污染速度大于大自然的恢复速度,将会导致环境严重破坏,导致需要多年的时间才能慢慢恢复,且不一定能恢复原状。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排污企业”的相关内容,那么,排污企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环保部门能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吗?有违法排放能查封扣押排污企业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排污企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环保部门能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吗?有违法排放能查封扣押排污企业吗?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两点明确的法定义务:

  第一,要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责任,不仅需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还应当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只有把环境责任落实到人,尤其是明确落实到单位负责人,才能保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减少污染物排放、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等责任的重视。

环保部门能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吗?

环保部门能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吗?有违法排放能查封扣押排污企业吗?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有权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保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可以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接受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证件。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有违法排放能查封扣押排企业吗?

环保部门能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吗?有违法排放能查封扣押排污企业吗?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查封、扣押权实施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封、扣押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主要指污染物产生时所处的设施和设备。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执法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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