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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还有保密义务吗?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2-28 浏览:
导读:劳动者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与其他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重要手段,若是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商业秘密”的 相关内容,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法律如何规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还有保密义务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什么是商业秘密?

法律如何规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还有保密义务吗?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法律如何规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法律如何规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还有保密义务吗?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还有保密义务吗?

法律如何规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还有保密义务吗?

  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使用或者披露的信息包含生产的秘密环节,以及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要确定究竟哪些信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负有不得披露和使用的保密的义务,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劳动性质。如果劳动过程中要经常性地处理秘密文件,劳动者显然要承担比一般劳动者更多的忠诚义务。也就是说,除了信息类型的限制之外,劳动者的身份和职位也会影响到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同客户的接触获知了客户相关的特别信息,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合法地使用行业限制条款禁止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拉拢客户。这一原则非常普遍地适用于各种行业。第二,信息本身的性质,即用人单位是否使劳动者意识到信息的保密性。虽然用人单位只是单方面声称某些信息是保密信息本身并不充分,但是用人单位对待这些信息的态度可以帮助确定信息的性质。事实上,只有在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用人单位才有权得以禁止劳动者竞业,而商业秘密的判断也需要通过严格的判断规则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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