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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试用期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约定试用期时还应考虑哪些因素?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2-28 浏览:
导读:入职一家新的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在一定期限内对彼此进行考察,在这个期限内,若考察不合适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约定试用期”的相关内容,那么,什么是试用期?约定试用期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约定试用期时还应考虑哪些因素?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什么是试用期?

约定试用期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约定试用期时还应考虑哪些因素?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约定试用期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约定试用期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约定试用期时还应考虑哪些因素?

  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的情况作出的规定。

约定试用期时还应考虑哪些因素?

约定试用期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约定试用期时还应考虑哪些因素?

  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如有些工种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等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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