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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哪些人不能裁?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3-02 浏览:
导读:企业经营时资金周转顺畅无碍时,职工就是人力资源,若是经营不善时,职工就成了人力成本,大多数企业在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就会进行裁员。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经济性裁员”的相关内容,那么,经济性裁员哪些人不能裁?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被裁减人员有优先就业权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经济性裁员哪些人不能裁?

经济性裁员哪些人不能裁?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不在以上六种情形内的劳动者,才能被企业列入裁员的名单内。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经济裁员时不得裁减的人员六类人员:

  一是罹患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受到职业病威胁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是社会弱势群体,十分需要国家的关怀和法律的保障。《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内容就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给予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强化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明确符合以上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在经济裁员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因公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因工负伤,顾名思义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一旦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可能造成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此时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会给劳动者的医疗、生活等带来困难,因此,对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受工伤的员工。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具体的医疗期。有几类标准: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是三期女职工。我国宪法和法律一贯重视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90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的期间。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五是距离退休不满十五年的员工。老职工对于用人单位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政府和社会都比较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因此《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包括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经济性裁员哪些人不能裁?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角度出发,《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经济性裁员时优先留用以下两类人员:

  一是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这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有较长期限的预期,法律应对这种预期予以相应保护。

  二是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对工作的依赖性非常强,一份工作关系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对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法律应给予特殊保护。优先留用的劳动者之间没有优先的顺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留用。

被裁减人员有优先就业权吗?

经济性裁员哪些人不能裁?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之所以赋予被裁减人员优先就业权,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被裁减人员不是因为个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而是在用人单位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情况服从大局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优先照顾被裁减的劳动者;

  二是被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比较熟悉,技术熟练,能较快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

  三是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借口,随意裁减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通知被裁减人员,以便被裁减人员能慎重考虑,及时行使优先就业权。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就业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被裁减人员各方面条件与其他劳动者的条件没有明显差距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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