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其中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35.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同时《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如果未成年人学生遭遇家暴,建议先向学生了解具体情况,反映给学校,能以学校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该学生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暴力有以下特点:(1)社会容忍度高,许多人认为父母打孩子是正常的教育方式。(2)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很少被外人知晓。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并与施暴者存在紧密的亲情、经济联系,一般不愿意公开。(3)过程的反复性。一般来说,家庭暴力从第一次发生后,便往往持续发生。(4)后果的不确定性。家庭暴力的后果有轻有重,危害程度不一。较轻的有罚站、扇巴掌等,重的可能导致重伤或死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受害者应立即远离施暴者。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实在无处可去,受害者还可以寻求庇护机构的帮助。《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出具书面告诫书。受害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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