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上诉期自收到裁判文书的第二日起开始计算。对判决的上诉应在15日内提出,对裁定的上诉应在10日内提出。
(二)刑事诉讼的上诉期自收到裁判文书的第二日起开始计算。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
(三)涉外诉讼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一)刑事诉讼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一)原则上向作出一审裁判的人民法院递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做出的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涉及“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二)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接收登记,出具接收单据,并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为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避免上诉材料的周转延误,建议当事人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递交上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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