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是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立案制度。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
对于上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的立案工作,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诉讼正在进行或已经终结的,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登记立案。
对起诉、自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不予以立案登记的情形: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