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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的纠纷范围有哪些?行政调解纠纷有哪些程序?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3-10 浏览:
导读: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行政调解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与个人或组织的纠纷”,行政调解也是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双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行政调解纠纷”的相关内容,那么,行政调解是什么意思? 行政调解的纠纷范围有哪些?行政调解纠纷有哪些程序?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行政调解是什么意思?

行政调解的纠纷范围有哪些?行政调解纠纷有哪些程序?

  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行政调解的纠纷范围有哪些?

行政调解的纠纷范围有哪些?行政调解纠纷有哪些程序?

  行政调解范围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

  主要常指的行政调解有这样几类:

  1、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主要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

  2、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

  3、公安机关的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组织过程中可以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4、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中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行政调解纠纷有哪些程序?

行政调解的纠纷范围有哪些?行政调解纠纷有哪些程序?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3.调解。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调解事项、查证的事实、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等;行政调解书应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和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本系统行政调解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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