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审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是:
(1)第二审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4)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主持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6)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A.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B.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C.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7)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起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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