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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该告谁?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3-11 浏览:
导读: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种类有三种,分别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一般常常出现在新闻中被判处刑罚的就是刑事诉讼,而离婚案件之类是归属于民事诉讼,常见的强拆之类的案件是属于行政诉讼,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行政诉讼”的相关内容,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该告谁?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原先的行政行为还执行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哪些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哪些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该告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以下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其中“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

  (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行政诉讼该告谁?

哪些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该告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行政诉讼的被告包括:

  (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9)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10)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11)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12)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13)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1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15)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16)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17)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18)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原先的行政行为还执行吗?

哪些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该告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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