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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如何规定?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怎样确定?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3-12 浏览:
导读:法律支持受行政机关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维权,但是必须是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容,也就是所谓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将面临难以维权的后果。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行政赔偿诉讼”的相关内容,那么,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如何规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具体规定是怎样?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怎样确定?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如何规定?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如何规定?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怎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3)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具体规定是怎样?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如何规定?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怎样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怎样确定?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如何规定?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怎样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第九条第二、三、四款、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4)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

  (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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