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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期限多久?可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延长举证期限?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3-12 浏览:
导读:无论打什么类型的官司,要让法院支持其诉求都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对事实进行佐证,而双方举证是有期限的。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行政诉讼举证”的相关内容,那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期限多久?行政诉讼可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延长举证期限?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

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期限多久?可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延长举证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是如果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则不需要原告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期限多久?

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期限多久?可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延长举证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1) 被告的举证期限为:被告必须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一审中不提交,法院则会以行政行为缺乏证据为由,判决被告败诉;如果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再提交证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会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应是在行政程序中已收集的证据。如果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原告的举证期限为: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如果因为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若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申请理由成立,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如果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行政诉讼可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延长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期限多久?可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延长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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