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展开来说,“与他人同居”有几个特点:
第一,当事人有比较固定的住所;
第二,保持比较稳定的性关系;
第三,断续或是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
第四,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证据:
首先,可以向过错方重婚行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周围群众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予以证明两个人共同生活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其次,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如一起购买的房产等;
第三,共同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书面的资料,音像资料等;
最后,双方有无生育子女等均可以成为认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证据。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