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均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双方共同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夫妻关系解除,但若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民政部门不予以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需要一方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选择哪种离婚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处理无异议时,就可以拿着证件及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若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分歧较大,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则此时已经没有了协议的基础,若坚持离婚,需要一方主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要在三个月内审结;对一审不服需要上诉的,二审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起诉书两份;
2、结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5、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6、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7、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8、双方经济收入、银行存款、股权、股票、单位集资证明等证明材料;
8、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9、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11、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家庭暴力和对方有过错的也要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医院病例、居委会或110出警记录、邻居证言、录音录像、短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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