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该法同时规定了,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女职工生育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尽的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的方式予以放弃,所以职工签订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职工仍然可以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为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
首先,劳动者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体现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的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该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同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因此,职工根据需要既可以根据该些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即可查询本人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记录,也可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每年定期发送个人账户的缴纳、使用详情予以核对。
最后,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还需每年向劳动者定期公布本单位全面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为向劳动者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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