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检查,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婚前检查对于男女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婚前检查内容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根据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婚检不再是结婚的前置条件,婚前检查完全由本人自愿;
(一)内地居民携带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户口证件(户口簿、集体户口本人页、户籍证明原件)。
(二)现役军人携带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
3、《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港澳台居民携带
1、有效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2、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经港澳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华侨携带
1、本人有效的中国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五)外国人携带
1、本人有效的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提交非中文文本的应同时提交同本同格式的中文翻译件。
(六)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应携带
1、婚姻状况为离婚的: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一审判决应携带生效证明);
2、婚姻状况为丧偶的:丧偶证明(应能证明双方为夫妻关系及原配偶死亡)。
(七)以上证件、材料原件均需A4纸复印件1份,建议您提前准备;
(八)结婚证件照,双方2寸(5.3cmX3.5cm)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3张。
一、申请
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预约、电话或者窗口的方式向户口所在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二、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三、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四、收费
收取登记工本费用
五、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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