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分为刑事自诉和刑事公诉两种,自诉是指部分案件由被侵害的公民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类似于民事诉讼;公诉案件是指由公诉机关检察院提起的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一般包括告诉才处理、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但公安局或检察院不予追诉的案件。
根据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在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1、刑事自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自诉状的内容应包括: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原告或被告是自然人的: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吗查询证明
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②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③当事人属于该辖区的证明材料原件
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证明书原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③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b.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d.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4、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单面复印并整理成册,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自诉人需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例如:(以下例举包括但不限于)
(1) 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身份证、户口簿等)及明确住址联系方式、经济状况、平时表现等;
(2) 如被害方为公司,则需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公司的性质;
(3) 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4) 被害人提起自诉前,公安、检察机关曾经介入处理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不起诉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询问笔录等。
5、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6、送达地址确认书
详细注明当事人双方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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