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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危害国家安全罪如何认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几年?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4-17 浏览:
导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违法犯罪的行为,国家的安全不容危害。如果对国家安全进行了危害是需要犯罪的,是会被依法量刑的。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讲讲2021年危害国家安全罪如何认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几年?希望有所帮助。

危害国家安全罪如何认定

2021年危害国家安全罪如何认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几年?

  犯罪客体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指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的安全。具体是指国家的独立、国家的团结统一、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基本制度及国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是指中国的主权独立、团结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及其他国家根本利益的安全的总和。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机构、个人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总的来说就是《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且多为一般犯罪主体。对于大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来说,不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只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年满16周岁,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某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其主体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如背叛国家罪、资敌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危害国家安全这一类犯罪,实际承担刑事责任而被刑罚处罚的只能是自然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几年

2021年危害国家安全罪如何认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几年?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所指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没有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具体处罚,刑法第一百零六条对此作出如下具体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罪具体是指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策动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规定犯上述各罪的,依照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各条规定的法定刑的上限范围内处罚。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条文

2021年危害国家安全罪如何认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几年?

  修改

  1979年刑法:反革命罪,1997年刑法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修改的原因如下:

  1、反革命是一个政治概念,不宜作为法律概念使用;

  2、反革命罪需要具有反革命目的,而反革命目的在实践中不易认定;

  3、反革命罪作为一个罪名与一国两制不相符合;

  4、反革命罪这一名称不利于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也不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

  5、反革命罪与刑法分则体系不协调。 [2] [5] [7]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 [5] [8]

  其他

  (一)为适应国内政治形势和阶级关系变化的需要。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建立更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不宜以“敌国”、“敌人”的概念来评判相互之间的矛盾。

  (三)打击外逃犯罪人的需要。反革命罪被视为政治犯罪,根据国际惯例,政治犯不引渡;而危害国家安全罪并不当然都是政治犯。

  (四)为贯彻“一国两制”的需要。承认港、澳、台同胞在只承认“一个中国”的前提下,政治见者可以不同,“革命”与否只能作为共产党对其成员的政治评价标准,不能适用于所有人,否则,违背“一国两制”精神。

  (五)为完善刑法科学体系的需要。以是否具备“反革命目的”作为一类犯罪,不仅分类标准不统一,而且,因为“目的”是主观的东西,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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