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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八种加重情节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4-30 浏览:
导读: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见有拐卖妇女儿童的这一类的事情发生,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八种加重情节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接下来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拐卖妇女儿童罪八种加重情节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八种加重情节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八种加重情节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一般情形下,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拐卖妇女儿童罪八种加重情节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至今仍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据,判断既遂与未遂,应以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当出卖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应属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卖;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出卖,其行为都应为犯罪既遂。但是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主动放弃未竟的犯罪行为,从而未能完成其“分工范围”的犯罪活动,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中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属于行为犯的,但是犯罪是否既遂的状态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行为过程来进行确定,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中的行为,只要参与了的人都可以认定拐卖活动中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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