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图片新闻 >> 新闻详情

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有什么?传销罪最高判刑多少年?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7-26 浏览:
导读:我国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传销犯罪行为,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传销罪的知识,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有什么?传销罪最高判刑多少年的法律知识,欢迎阅读了解,希望有所帮助。

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有什么

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有什么?传销罪最高判刑多少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所以,按以上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属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

  2、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会按以下量刑:

  1、一般情况中,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罪最高判刑多少年

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有什么?传销罪最高判刑多少年?

  传销罪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参加传销活动,对组织者、领导者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处罚,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一般而言参加传销的普通人员是不按非法经营罪来处理的,本罪只处理带头分子、主要成员等。对于普通受欺骗或者蛊惑参加传销活动的,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有什么?传销罪最高判刑多少年?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