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监察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刑诉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留置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与罪名相关人员,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以及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留置在特定场所。
根据刑诉法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宣告有罪,未经法院宣告,其他单位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或者被调查人有罪。因而,留置人员不一定有罪。留置的法定条件是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置期限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
留置后一般有两种结果,具体如下:
1、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留置对象一般都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调查结束后,一般也会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经法律程序由法院做出判决,这也是大部分留置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
2、解除留置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在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时候,可以随时采取解除措施。一、留置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1、采取留置措施后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在检察机关决定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后,监查部门解除留置措施,将留置人员交给检察机关;
2、采取留置措施后未发现犯罪行为,监查部门认为可以解除留置或者留置期限届满后,应当撤销案件,解除留置措施;虽不移送司法机关,但仍可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党内处分、对被调查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监查建议。
二、留置的对象范围具体如下:
1、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2、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总之,留置后一般有两种结果,可能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能解除留置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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