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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特定款物”如何界定?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3-29 浏览:
导读:在刑法中,“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关键在于界定“特定款物”的范围。

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特定款物”如何界定?

特定款物在法律上主要指的是那些具有特定用途和性质的资金或物品,它们被国家明确规定只能用于特定的社会公益目的,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这些款物一旦被挪用,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对于这类行为,法律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这表明,特定款物的范围是法定的,并且挪用这些款物的法律责任比普通挪用公款更为严重。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特定款物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者个人生活,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罪行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刑事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明知其挪用的是特定款物,并有故意挪用的意愿;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挪用行为,且情节严重,如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等。此外,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的款物是否属于特定性质(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用途的款物)也是认定的重要因素。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规定明确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相关解释,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界定“特定款物”是理解和适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关键。在实践中,如果涉及此类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款物的特定用途和性质,以及是否存在挪用行为,以确保公正司法。同时,这也提醒所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必须依法行事,不得擅自挪用特定款物,以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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