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履行职责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严格限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随意查询和使用。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职责时,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但是,人民警察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严格实行查禁、搜查、扣押、冻结、辨认、检查的程序。同时,人民警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因此,警察在使用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能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如下: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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