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有何不同?
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2.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特殊情况下,贪污罪追诉时效会延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从犯罪事实被发现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再追诉如果被害人在二十年以后提出控告,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特殊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追诉。
此外,如果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届满前又犯新罪的,对新罪应当追诉,而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且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追诉期限应当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如果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追诉期限内有上述情况,其追诉时效可能会被延长。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请注意,具体的法律适用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法律解释,不构成具体的法律建议。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贪污罪中“职务”涵盖范围?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里的“职务”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不仅包括正式的公职,也包括临时性的职务行为,以及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权力和职责。
职务的涵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中的“职务”不仅限于行政职务,还包括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等,只要这些职务赋予了对公共财产的管理、监督或者支配权,就可以构成贪污罪的职务条件。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以上规定明确了贪污罪中“职务”的涵盖范围,并对哪些人可以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界定。
综上,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前者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后者则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公司、企业的员工。在实际案件中,准确判断犯罪主体的身份是区分这两种罪名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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