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需要哪些证据?
1. 商标使用证据:如果异议人已经使用了相似或相同的商标,他们需要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记录、广告宣传材料等,以证明其在先使用和影响力。
2. 近似商标对比:异议人需要对比被异议商标与自己的商标,说明两者的视觉、听觉、含义等方面的相似性,证明可能引起公众混淆。
3. 知名度证明:如果异议人认为自己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提交相关荣誉证书、媒体报道、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明其商标的显著性和公众认知度。
引用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出商标异议,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异议申请书;(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有关证据。”
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商标续展由谁负责?
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关于商标的续展问题,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即商标的所有者)有责任和权利进行商标的续展。这是因为商标权是归属于商标注册人的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权以及转让权等,其中续展权也是这些权利的一部分。商标许可合同中,通常会明确商标权人的这一权利,同时也会规定被许可人在使用期间应遵守的义务,但这并不包括负责商标的续展。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商标的续展应当由商标注册人(即商标权人)负责办理。
商标异议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异议理由的实质性证据,这不仅包括商标的使用情况,还包括可能的混淆和知名度等因素。异议人在准备证据时,应确保其完整性和合法性,以提高异议的成功率。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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