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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玩忽职守罪的量刑考虑哪些因素?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4-23 浏览:
导读:玩忽职守罪的量刑,作为对公职人员失职行为的刑事处罚,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些因素主要包括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是否积极赔偿损失、挽回影响等。本回答将详细阐述这些因素,并援引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说明。

玩忽职守罪的量刑考虑哪些因素?

1.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是量刑的重要依据。这包括行为人玩忽职守的具体行为、持续时间、涉及范围等。如行为人长期、频繁地疏于职守,或在关键岗位上严重失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通常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2. 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如公共财产损失数额、人员伤亡情况、生态环境破坏程度等,直接影响量刑轻重。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如是否存在故意逃避职责、明知故犯等情况,将影响量刑。故意为之通常会被视为加重情节。

4. 自首立功等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其他案件等,均可能对其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5. 是否积极赔偿损失、挽回影响:行为人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赔偿因其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采取有效行动消除不良影响,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可以视为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法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玩忽职守罪是否可能被剥夺公权?

“玩忽职守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该罪名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触犯玩忽职守罪的人员,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罚、附加刑以及非刑罚处罚措施。

关于是否可能被剥夺公权的问题,需要从我国法律中对“剥夺公权”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以及与玩忽职守罪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分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剥夺公权”通常指剥夺犯罪人从事特定公职或行使某种公权力的权利,是刑罚中的附加刑之一,具体规定在《刑法》第三十四条。根据该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权利之一或者全部:(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于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此处并未直接提及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这并不意味着玩忽职守罪犯罪人一定不会被剥夺公权。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虽然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罚中未明确规定剥夺公权,但在司法实践中,若玩忽职守行为极其严重,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或者犯罪人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可以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考虑是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此外,即便不被剥夺公权,玩忽职守罪犯罪人在服刑期间及刑满释放后,由于其犯罪记录的存在,可能在事实上影响其继续从事公职或行使公权力。犯玩忽职守罪并非必然被剥夺公权,但存在因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等原因,被法院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可能性。具体的判决结果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综合裁量。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对玩忽职守罪的量刑应全面考察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是否积极赔偿损失、挽回影响等多种因素。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共同决定了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官应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案情,公正、合理地确定刑罚,既起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又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人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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