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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通告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2-17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通告如下:一、从2018年10月18日起,在全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从2018年10月18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严禁将秸秆抛置于河道、沟渠、水库及塘坝等水体中。

二、鼓励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等对秸秆进行综合利用,推广应用秸秆还田技术,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基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和原料化利用。

三、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水稻等收获作业的农机手,必须服从农机等有关部门管理,签订控茬承诺书。农机作业时,水稻留茬高度应控制在15厘米以下。实施秸秆还田的,秸秆切碎长度应小于10厘米,且碎秆撒布无堆积。

四、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因秸秆露天焚烧及其它方式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火灾事故或导致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宣传与监督,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重要意义及有关规定,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有关法规、政策,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杜绝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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