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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农业农村局2019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1-23
导读:撤销许可的数量申请数量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1南昌县农业农村局000002南昌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000003南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00000合计00000说明:罚没金额备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

撤销许可的数量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的数量

不予许可的

数量

1

南昌县农业农村局

0

0

0

0

0

2

南昌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0

0

0

0

0

3

南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0

0

0

0

0

合计

0

0

0

0

0

说明:

罚没金额

备注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

1

南昌县农业农村局

0

0

0

0

0

0

0

0

0

0

2

南昌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0

2

3

0

0

0

0

0

5

4.9966

3

南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0

25

3

0

0

0

0

0

28

28.13

合计

0

27

6

0

0

0

0

0

33

33.1266

说明:

1.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 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 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

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

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合计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

南昌县农业农村局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

南昌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3

南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合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

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

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XX》规定的强制拆除;《XX》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XX》

规定的强制收购;《XX》规定的回兑等。

4.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实施数量

收费总金额

1

南昌县农业农村局

0

0

0

2

南昌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0

0

0

3

南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0

0

0

0

合计

0

0

0

说明:

1. 行政征收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实施的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

1

南昌县农业农村局

0

2

南昌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0

3

南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0

说明: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1

南昌县农业农村局

0

2

南昌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224

3

南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82

合计

606

说明: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 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 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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