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地方政府转向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地方政府债务及负债的范围认定,PPP支出责任不属于上述政策文件明确的范畴,因此不同于政府债务或负债。同时,规范的PPP项目不涉及隐性债务。隐性债务一般认为是未纳入预算管理,最终需要政府承担的债务,而规范的PPP合同中财政支出责任与预算管理衔接,不涉及“隐性”。此外,《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规定,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坚决制止伪PPP积累隐性债务风险。
目前可能引发隐性债务风险的伪PPP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大幅突破10%财政承受能力红线;二是政府对社会资本约定固定回报、回购安排以及不包含实质性运营内容的项目。
在地方政府有能力引入PPP模式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做好PPP项目
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即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建章立制;抓好制度执行,严格追究责任;抓紧标准研究,形成管理闭环;提高监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