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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立法保护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1-19
导读: 7月5日,南宁市法制办召开《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和立法专家论证会。《条例》拟严格控制湿地公园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明确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擅自放牧、取水、放生,禁止新......

7月5日,南宁市法制办召开《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和立法专家论证会。《条例》拟严格控制湿地公园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明确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擅自放牧、取水、放生,禁止新建工业项目,禁止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捕抓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15类行为。

15类行为拟被禁止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5类禁止行为:禁止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擅自排放或者堵截湿地水源;禁止擅自挖塘、采砂、采石、烧荒、采集泥炭;禁止新建、改建坟墓;禁止擅自设置广告,安装、铺设管线等设施;禁止损毁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环境卫生设施和安全设施等公共设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许愿灯、孔明灯等使用明火的灯具……

与会专家代表提出,建议增加对湿地公园内散养畜禽养殖行为的约束规定。例如,以饲养生猪为例,达到500头以上其经营者才纳入有关部门的管理,意味着500头以下非规模化养殖户缺失监管。如果一家小型农户饲养了300头生猪,其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对湿地公园水源造成污染。

拟严控湿地公园内配套设施建设

当前,在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还存在农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缺乏、湿地公园管理规范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因此,《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车辆和船舶管制作出了规定。

对于湿地公园内配套服务设施设置,拟规定严格控制湿地公园配套设施的建设;配套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于村民或市民进入湿地公园进行临时摆摊的行为,拟规定应当在指定时间、区域内经营。对于现有的与周围景观和环境不协调的建设项目和设施,拟规定应当逐步改造或拆除。

在交通管制方面,拟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在湿地公园范围内利用车辆、船舶从事经营活动。

拟禁止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为解决受工业废水污染严重、农民生活废水直排、生态补偿机制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多项制度,多管齐下保护湿地公园。

例如,设置消落区保护制度、生态补偿机制,以及有关水土保持、水质监测、水生态修复、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禁渔期和禁渔区设置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其中,拟规定因保护湿地生态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补偿。针对速生桉种植现象普遍等问题,拟规定在湿地公园内禁止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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