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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定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27
导读:XX网、管廊、管沟无关的设施; 擅自调整河道水系,或者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汊、湖塘; 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损毁植物保护带; 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
XX网、管廊、管沟无关的设施;

擅自调整河道水系,或者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汊、湖塘;

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损毁植物保护带;

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固体废物;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河岸生态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河岸生态地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人应当按照临时占用河岸生态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临时占用期限届满,临时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河岸生态地原状。

第十一条 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人口集中地区的河岸生态地范围内设置标识牌,载明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相关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标识牌。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河岸生态地的景观资源,可以根据河岸生态地功能、规模、景观情况,建设具有生态保护、科普教育和休闲旅游功能的景观带。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植被种植与恢复、生态廊道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建设等相关措施对受损的河岸生态进行修复,保护河流两岸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划要求,对在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排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等措施进行处理;

对已经合法建成但不符合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置换、赎买、改造、居民搬迁等方式进行处理。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河岸生态地保护纳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造成河岸生态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终身追责。

第十六条 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破坏资源环境的刑事、民事案件中探索建立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依法责令破坏河岸生态地资源环境行为人通过消除污染、补植复绿、替代修复等方式,促进受损河岸的生态恢复。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标识牌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岸生态地保护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组织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岸生态地保护管理规划的;

不认真落实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划要求,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违反相关规定,审批在河岸生态地范围内实施禁止性行为的;

未依法及时受理举报或者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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