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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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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府办发[2011]120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内府办发〔2011〕120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

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主要是指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救急救难;

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

自力更生、政府救助、慈善援助、社会互助相结合;

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衔接;

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把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落实。

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程序的制定、执行,履行综合管理、协调服务职能。

财政部门负责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纳入预算, 加强对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安、人社、教育、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临时生活救助的有关工作。

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时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和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工作。

第五条 因水灾、旱灾、雪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疾病传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包括:

具有我市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2、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在我市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分离家庭,其本人在内江务工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七条 临时生活救助的范围: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其他社会救助帮扶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救助帮扶等资金后,个人负担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贫困家庭子女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第八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提供2次就业机会而拒不就业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赡养人具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的。

第九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城市参照《内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农村参照《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及各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十条 临时生活救助按照 村民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的程序办理,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

申请。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城乡低保对象需出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市户籍的救助对象应提供务工证明,暂住证、租房合同;

4、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救助对象,应提供家庭成员就业、收入证明;

5、疾病及人身伤害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费用结算明细单、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各类报销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

6、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交警部门的裁定或司法部门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7、教育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生证、收费证明或录取通知书;

8、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

调查。村委会受乡人民政府的委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人民政府审核。

审核。乡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村委会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的审核,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经张榜公示3天,群众无异议后,经办人和主管领导在《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乡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乡人民政府将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资金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原则上应由县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帐户,没有条件的可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或委托乡人民政府组织发放。临时生活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等价的物资救助。

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民政部门可授权乡人民政府直接救助,并及时发放救助金,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市、县民政部门直接实施救助。



第四章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和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获得一次临时生活救助金,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具体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县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市级财政从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结余资金和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

各县财政按辖区人口每年不低于1元/人的标准,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从各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结余资金中安排;

上级临时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要设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临时生活救助明细台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公布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及享受情况,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规范、监督、审计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发放。

第十七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采取虚报、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金的,除追回冒领款物外,取消其以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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