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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27
导读: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3月17日内江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 月 1日起施行。市 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3月17日内江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 月 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内江市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

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修订、清理、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许可;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申请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合法性审查后,可以直接提请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公布。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根据内容的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用另起一段表述;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小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规范性文件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名称包括 规定 、 决定 、 办法 、 细则 、 通告 等,不应使用 条例 。

纯属工作方案不得冠以上述名称。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 暂行 、 试行 的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修订后发布。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立项、协调、审查、清理、修订、废止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需向市政府申请立项。

申请立项需载明规范性文件名称、依据,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完成起草的时间等。

市政府审批同意时,申请部门需将同意立项的批示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初稿由政府部门按其职能职责负责起草。

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主拟部门起草,其它部门会签;或由主拟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做到领导责任落实、起草人员落实、完成时限落实。起草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实施部门、行为规范、职责、责任、实施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对涉及其它部门业务和职能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征求涉及部门的意见。部门意见不同时,起草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经充分协商后仍有分歧的,上报草案时必须文字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研,采取书面、政府法制网站、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上报成熟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另报起草说明一式六份和有关依据。

起草说明的主要内容:制定的必要性,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经过;调整对象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主要条款的解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会签、协调情况,不同意见处理结果等。

有关依据主要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借鉴其他地区的有关规定等。

第三章 审查与修改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

审查过程中需要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将其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

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且理由充分,起草单位未采纳且未说明理由;

相关机关、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起草单位未采纳且未说明理由。

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部门、企业、村社等开展调研等形式征求各方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有关问题争议较大,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经市政府法制办修改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送审稿,由起草部门按市法制办的意见修改后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章 审定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 报送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报请审议的请示;

规范性文件草案;

  起草说明;

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法律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起草部门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稿,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统一公布。市政府法制办建立的内江市政府法制网站同时对外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

格式统一为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规定有效期五年 。

第五章 清理、废止、修订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由主管部门或规范性文件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各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将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保留、修订或废止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视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由有关机关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等相关工作,应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5 月1 日起施行,本规定有效期五年。市政府2008年7月10日公布的《内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法制 规范性文件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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