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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黄浦区委关于进一步 加强基层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的若干意见

大律师网 时间:2016-12-07
导读:2015年龄段为主、老中青梯次配备合理的队伍结构。制定实施从机关选派干部到居民区党组织任职的办法,逐步调整优化通过社会招聘、组织选派配备居民区党组织书记的比例。就业年龄段的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事业岗位、事业......
2015年龄段为主、老中青梯次配备合理的队伍结构。制定实施从机关选派干部到居民区党组织任职的办法,逐步调整优化通过社会招聘、组织选派配备居民区党组织书记的比例。就业年龄段的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事业岗位、事业待遇,其中,连续任职满两届、表现优秀、群众拥护的,经过规定程序可使用事业编制,进入事业编制并在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岗位退休的享受事业编制退休待遇;中途离开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岗位的,人走编留。就业年龄段居民区党组织书记使用的事业编制归口到社区党建服务中心。对退休返聘的居民区党组织书记,逐步提高工作津贴水平。依法选优配强居委会主任及其成员,加强居民小组长、楼组长等队伍建设。   (十六)加强街道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和职数配备有关中心事业编制人员。规范街道事业编制人员招录工作,确保新招录人员质量。合理确定岗位设置,改进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着力构建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对原使用事业编制的居委会干部(不含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人员锁定、只出不进、逐步消化。   (十七)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体系。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本区居民区和街道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由街道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目前主要为就业年龄段的居委会全日制工作人员,街道聘用的各中心工作人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区职能部门下派社区的专职工作人员,可分批认定、逐步纳入。根据岗位特点、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按照人均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设定薪酬标准,建立与岗位等级和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薪酬体系,并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工资收入为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畅通优秀社区工作者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通道,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社区辅助队伍,按照总量控制、规范运作的原则,推进转制整合,加强规范化管理。   五、深化区域化党建工作   (十八)健全区域化党建平台。在区、街道和居民区层面进一步完善区域化党建平台,上下联动拓展区域化党建。在区层面,建立由驻本区市级机关、市管以上国有企事业等单位参加的区域化党建平台,发挥指导协调和资源整合作用。在街道层面,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在区域化党建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动员驻区单位和在职党员参与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深化拓展区域化党建格局。切实发挥街道行政组织党组对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综合协调作用。在居民区层面,提倡居民区内的社区民警、业委会、物业公司、驻区单位、社会组织等方面的党员代表,通过相关程序兼任居民区党组织委员,兼职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专职委员人数。通过创新居民区党组织设置,提高居民区党组织整合、统筹、协调区域党建资源的能力。   (十九)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自下而上的社区共治议题和居民自治项目形成机制,完善社区公益服务清单制度。探索项目化推进、菜单式服务的活动方式和工作模式,促进驻区单位党组织与区属单位党组织相互之间双向服务、共建双赢。进一步落实驻区单位党组织到社区党组织报到、党的组织关系不在现居住地的党员到现居住地党组织报到制度。探索实施驻区单位社会责任报告和党员参与社区活动报告制度。建立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的责任约束和考核评价机制。积极推进驻区单位场地、设施等资源向社区开放。   (二十)形成共治合力。街道要健全和落实社区代表会议和社区委员会制度,积极引导各方参与社区共治。充分发挥驻区单位公益服务、资源支持、秩序维护、关系融合等方面的作用。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基层制度和相关配套机制,支持他们在反映民意、帮助基层解决问题中发挥作用。支持广大统一战线成员在社会治理中积极发挥作用。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作用,广泛集聚力量,开展社区共治。在街道层面探索建立社区发展基金(会),有序拓展社会资源参与社区治理的渠道。   六、积极培育社会组织   (二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引导。进一步放宽准入、降低门槛,重点扶持发展社区生活服务类和公益事业类、慈善互助类、专业调处类社会组织。落实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财税政策。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承接社区服务的社会组织指导目录。对于不属于政府职能的事项,不列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完善社会组织人才培养政策措施,将社会组织带头人的培养和引导纳入全区党管人才工作中。   (二十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坚持政府直接提供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将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和承接的公共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社会组织积极、有序地参与基层治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公共平台,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流程和绩效评估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十三)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加强对职工服务类、青年类、妇女类等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引领。加大在区级层面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力度,支持引导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平台对接、资源整合和服务管理作用,推动相关社会组织更好承担社会事务,服务社区建设,规范自身发展。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体系,进一步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加强对全区基层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统一领导,成立区社会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推进加强基层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工作。区人大、区政协要围绕加强基层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有关重大事项的落实,加强工作监督和民主监督,积极建言献策。区委、区政府各部门要主动参与和支持加强基层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工作,提供资源,创造条件,并根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区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配套文件和工作方案,确保平稳有序将有关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街道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在加强基层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中积极发挥作用。   (二十五)强化法治保障。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利益,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宪法法律,培育社区居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充分发挥市民公约等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统筹法律服务资源,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完善街道和居民区公共法律服务。   (二十六)加强财政保障。进一步完善基层经费保障机制。区财政对街道支出提供全额保障,实行全口径综合预算,并为下沉街道的基层组织提供相应财力保障。加大对社区党建工作经费、居委会工作和居民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保障力度,建立定期增长机制。优化居委会经费资金使用办法,按照“总量控制、权责下沉、手续简化、公开透明”以及“小额、合理、必需”的原则,在资金使用程序和范围上给予居委会更大自主权。鼓励街道在居委会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以奖代补经费,用于自治绩效奖励。   (二十七)加强信息化支撑。高度重视运用信息化理念和方式推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深入推进街道、居民区信息化建设,积极创建智慧社区。健全信息整合共享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依法有序推动人口、法人、房屋等基础信息开放,积极推动职能部门业务数据在街道互联互通、整合共享。统筹建设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移动互联、新媒体等手段,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创新社会动员机制,拓展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信息化普及和培训。 (二十八)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思想引导,坚持不懈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打牢社会治理的共同价值基础。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报道基层社会治理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创新经验,提高基层干部、社区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增强基层干部、社区工作者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调动社会各方和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基层社会治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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