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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场所、办公场所控制吸烟有新规 ——南宁市出台《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7-10
导读: 《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已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5月30日印发,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1995年9月2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首次以立法......
 
 《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已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5月30日印发,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1995年9月2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禁止在我市公共场所吸烟,为在我市推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当时整个社会的人文环境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公众对吸烟及烟草烟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参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而且行政部门执法力量薄弱,监督管理不到位,实施《暂行规定》的社会效果不明显。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追求健康生活、拒绝烟草烟雾危害的观念和要求不断增强;同时,国家爱卫办、卫生部、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发文提出在医疗机构、学校、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8月批准自2011年1月9日起在我国全面实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我市实施控烟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为减少我市烟草烟雾危害,净化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2012年,市政府决定将修订《暂行规定》纳入立法计划,对《暂行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执法主体、禁止吸烟的场所、禁止吸烟场所管理者的职责、公众在控制吸烟工作中的权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一、关于控制吸烟工作的管理体制
 参考近年来外地省市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控烟规定》明确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为控烟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各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各该行业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所属行业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控烟规定》在第五条中,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卫生、教育、人社、公安、民政、交通、工商、食药、文化、科技、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职责。
 二、关于禁止吸烟场所的划定
 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关于“所有人都应受到保护,以免接触烟草烟雾。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都应是无烟的”要求,《控烟规定》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确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第一,保护不吸烟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第二,照顾吸烟者的生活习惯,允许他们在尽可能减少对不吸烟者造成烟草烟雾危害的前提下,有尊严地吸烟,并促进他们不断改变吸烟的不良习惯;第三,最大限度地实现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按照对不同群体提供不同保护、对不同场合实施不同的控制标准,并充分考虑我市目前各类公共场所实行禁止吸烟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控烟规定》将禁止吸烟场所作以下划分:
 第一类,室内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从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杜绝烟草烟雾对他们的危害出发,《控烟规定》将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以及妇幼保健医疗机构、儿童医院等涉及妇女儿童的专科医疗机构,作为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的特殊保护场所,明确规定该类公共场所的室内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第二类,室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除对妇女、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的场所外,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都应当是无烟的基本原则,《控烟规定》将大专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医疗卫生机构,各类科技、文化、艺术场馆、体育运动场馆,商场、超市,公共交通工具等室内公共场所,作为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的重点场所,在该类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三类,禁止吸烟的室内工作场所。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关于工作场所的规定,凡是公众在其就业或者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都是应当禁止吸烟的工作场所。为此,《控烟规定》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室内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并对工作场所的定义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吸烟区的划定
 为了使控制吸烟工作更人性化,尊重吸烟者的生活习惯,《控烟规定》允许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以外的区域划定吸烟区,供吸烟者吸烟使用。《控烟规定》对设立吸烟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了规定,在保障公众在公共场所免受烟草烟雾危害的同时,为吸烟者吸烟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职责和公众的权利
 为了充分发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作用,《控烟规定》将经营者、管理者作为该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责任人,并具体规定他们应当履行的职责。比如,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警语和标志;不要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要劝阻和制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行为,吸烟者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等。
 为了鼓励市民参与控制吸烟工作,保护自己及他人在公共场所免受烟草烟雾危害,《控烟规定》规定公众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履行本规章规定的职责,有权向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五、关于对控烟工作的宣传和对烟草促销行为的限制
 为了帮助人们认识吸烟和烟草烟雾对健康的严重危害,自觉抵制烟草烟雾危害,在思想上建立起新的、健康的生活理念,《控烟规定》规定市爱卫会,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等媒体,以及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院校对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任务。此外,《控烟规定》还明确规定禁止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和变相的烟草广告,减少烟草制品宣传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六、关于法律责任
 保护公众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不仅要禁止吸烟者在公共场所吸烟,更要着力构建一个能够防止和排除烟草危害的社会环境,不断压缩吸烟者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空间。所以,《控烟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除规定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违法吸烟,不听劝阻的行为人给予处罚外,还加强了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烟法定义务的行为,对烟草制品经营者不宣传吸烟危害健康、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行为,对违法进行烟草制品广告宣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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