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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税务风险与日俱增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3-03
导读:VIE架构面临拆除,既与我国大环境有关,也与其税务风险与日俱增有关。 正如刘晓虹所言,由于香港比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更容易通过审查,加之内地与香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能给企业税......

VIE架构面临拆除,既与我国大环境有关,也与其税务风险与日俱增有关。

正如刘晓虹所言,由于香港比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更容易通过审查,加之内地与香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能给企业税收筹划留下更大的空间,多数企业在搭建VIE架构时都选择香港公司作为“入境”前的最后一站。正是因为这样的税务安排,现实中相关企业税务风险越来越大。

对于在华投资的非居民企业来说,能否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其前提是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这既是国际通行的法则,也是我国近年来在税收协定管理中采取的一个新措施。对于借道香港搭建了VIE架构的企业,设在香港的公司能否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进而享受优惠税率存在变数。

以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为例,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适用税率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适用税率为股息总额的10%;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适用税率为利息收入的7%,在其他情况下,适用税率为利息总额的10%,还需代扣5.6%的营业税及附加;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适用税率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7%,在其他情况下,适用税率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10%,还需代扣6.7%的增值税及附加。

香港公司要想享受税收安排优惠的税率,就必须按照和的规定,向中国税局证明自己是“受益所有人”,即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这就需要香港公司提前安排,在当地配置一定的资产和人员,最好有一些经营活动。一旦被认定不是受益所有人,就不能享受税收安排的优惠税率。

此外,香港公司以增资或外债的方式投资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时,涉及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和资本弱化的问题;设在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运营公司之间支付相关费用时,转让定价方式如何选择以及利润率如何决定的问题;香港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问题;境外股东变更可能产生中国税纳税义务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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