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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公布 统计资料应依法及时公开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3-12
导读: 法制网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胡建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今天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该规章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指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法制网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胡建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今天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该规章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指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同时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新办法规定了部门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统计调查对象发生违法情况的法律责任,包括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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